请教论坛内的高人。

国内出口公司为 A IMP. & EXP. CO.
离岸公司为B CO.

出示FORM A 和 C/O时可不可以这样出

A IMP. & EXP. CO. ON BEHALF B CO.

其他的INVOICE, PACKING LIST, B/L 都是 B CO.的抬头。

另外如果直接FORM A 出示 A IMP. & EXP. CO. 而其他的INVOICE, PACKING LIST, B/L都出具B CO.抬头给客户通关是不是也可以,似乎在欧洲也可以通关。

网友解答



在欧洲FORM A 抬头和其他单证抬头不一致也是可以清关的
大家有关什么离岸业务方面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致电我司垂询,也可加我的联系方式。
[quote]原帖由 [i]exwell[/i] 于 2007-3-27 23:38 发表
FORM A 和 C/O 最重要的是CNEE和B/L一致
象你这样的情况,SHIPPER 一栏,通常我的做法是 A IMP. & EXP. CO. via B CO. [/quote]
收下,谢谢!:victory: 回头尝试一下。这个搞定了其他也就没有什么障碍了,会计。如果是L/C的干脆直接把证开到代理出口公司那里省事。
T/T的话,可能问题不大,但如果是做L/C的话,建议在L/C条款中,加上一条“可接受第三方文件”这样可以避免L/C不符点的问题。
form a  c/o  上的发票号,和你开给国外客户的发票号一致。

个人建议,仅供参考
是可以的,但F/A上如果要显示香港公司名称的话,费用要贵一些,香港银行开户。我昨天刚出一份这样的
对,一般都是第三方出证!
form a  c/o   都是第三方单证,抬头写外贸公司绝对没有问题

如果信用证上特别要求的话,就可以按照上面几位网友说的做
FORM A 和 C/O 最重要的是CNEE和B/L一致
象你这样的情况,SHIPPER 一栏,通常我的做法是 A IMP. & EXP. CO. via B CO.

[[i] 本帖最后由 exwell 于 2007-3-27 23:40 编辑 [/i]]
我以前在外贸公司做的时候,好像出口到西班牙一单货, FORM A 就是这样BEHALF OF HONGKONG CO. 香港的一家贸易商 但是时间太长了,我记不清了。
支持一下,期待高人出招。

离岸帐户转国内私人帐户是否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?

请教离岸公司出口

再问-离岸公司LC问题

注册地在国内的香港公司

金融危机了,还要不要注册香港公司?